海关总署: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须有准许证

2008年02月01日07:42  来源: 证券日报    作者:闫立良

  根据央行与海关总署昨日联合发布的公告,今后包括黄金首饰在内的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通关时,海关凭央行总行或其授权的央行分支机构签发的准许证办理验放手续。

  列入管理范围的黄金及其制品主要有氰化金、氰化金钾、其他金化合物、非货币用金粉、非货币用未锻造金、非货币用半制成金、货币用未锻造金、金的废碎料、镶嵌钻石的黄金制首饰及其零件等。

(责任编辑:滕祖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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