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期货助力混业经营 银行投资境内期货开闸
作者:孙晓旭 黄武锋 张彩平 关键词
■出台背景
近年来,商业银行与黄金相关的业务品种逐步增多,其中包括代理黄金买卖、黄金租赁(租售)业务、对公黄金质押贷款业务、自营黄金买卖、个人账户黄金买卖与实物金买卖、黄金寄售业务等。随着黄金业务的品种增多、业务量增大,商业银行防范黄金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的需求也日益强烈。
黄金期货作为流动性强、无交易对手风险的场内衍生产品,结构简单,透明度高,是黄金远期价格曲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作为连接黄金现货市场与黄金期货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将在境内黄金远期价格曲线形成中发挥重要作用。如果境内能够形成有效的黄金远期价格曲线,我国商业银行在黄金业务领域的产品创新与定价将更为便利。
■准入条件
黄金期货交易属于标准化产品,境内黄金期货的价格将会跟随国际黄金期货市场的价格走势,这将使参与境内黄金期货市场的商业银行直接面对国际市场黄金期货的价格波动,这将对从事黄金期货的商业银行的风险管控能力提出很高要求。为此,以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的风险管控能力为中心目标,参与银行须满足以下条件:
资本充足率达到8%;具有衍生产品和黄金现货交易资格;具备开展黄金期货交易业务所需的业务处理系统等。
对于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业务,银监会不再增加新的准入审批。银行必须在自我评估其风险控制能力和内部控制能力后,与银监会沟通并取得《无异议函》,方可向期货交易所申请会员资格。
■隔离制度
银行不得利用自有的黄金期货交易资格代理客户从事黄金期货经纪业务,并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制度。禁止银行利用黄金期货指定结算银行等信息优势,为其黄金期货交易谋取不当利益。
■开闸意义
目前黄金价格上涨加快、价位高,此时允许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利于商业银行掌握相应的交易能力与风险管理能力,在期货领域培养相应竞争力。
中国的商业银行是国内黄金现货市场的做市商,并具有国际市场现货黄金的交易经验,黄金交易业务规模较大、频率较高。只要风险控制措施到位,银行可以此起点,逐步熟悉期货业务,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和业务创新能力。
此举也标志着我国银行业首次从事境内期货业务,有利于逐步完善我国银行业衍生产品业务品种,提高我国银行业综合服务能力和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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