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明确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办法
2008年05月21日09:44
来源: 世华财讯
2008年5月21日 09:43
[世华财讯]国家税务总局20日明确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办法,上期所应对黄金期货交割并提货环节的增值税税款实行单独核算,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5月21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20日公布的《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上期所应对黄金期货交割并提货环节的增值税税款实行单独核算,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办法指出,上期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期所进行黄金期货交易并发生实物交割的,卖方会员或客户按交割结算价向上期所开具普通发票,对其免征增值税。买方会员或客户提取黄金出库的,应向上期所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期货交易交割结算单、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溢短结算单。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方)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得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办法规定的“黄金”是指标准黄金,即成色与规格同时符合标准的金锭、金条及金块等黄金原料。非标准黄金不适用这个办法。
(廖淼星 编辑)
更多财经资讯:www.caixun.com
免责声明:本文所载资料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世华财讯对该资料或使用该资料所导致的结果概不承担任何责任。若资料与原文有异,概以原文为准。
世华财讯信息部:editor@shihua.com.cn 电话:010-58022299转235
-0-
|
|
热点
推荐
商讯
相关新闻/评论
进入吧
看过此页的网友也看过了
热门推荐
|
热点新闻
|
热门评论
|











